《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已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。规定覆盖企业总部、分支机构、中央厨房和门店,涉及采购、进货查验、贮存、配送、培训、风险管控和记录。对饮品供应链来说,重点不是多做一份宣传材料,而是让供货、收货和门店使用信息能够对应、查询和追溯。
一、总部责任不能通过合同转走
规定明确连锁企业总部对分支机构、中央厨房和门店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,并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。
供应商可以提供产品文件与协同支持,但不能替代餐饮企业依法应承担的管理责任。
二、采购前要建立供应商管理
规定要求连锁企业加强采购管理,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、评价和退出机制。实行统一采购配送时,应通过合同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。
供应商资料应真实、有效并及时更新,不能只在首次合作时收集一次。
三、进货查验要能关联到实际收货
应依法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,记录食品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生产日期或批号、保质期、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等信息,并保存相关凭证。
总部统一查验时,中央厨房和门店仍要能及时查询、获取相关凭证,并记录实际收货情况。
四、贮存和配送条件要符合产品要求
规定对贮存场所、容器、工具、设备以及温度、湿度等特殊要求作出安排。自行配送也应保证容器、工具和设备安全、清洁,防止污染。
具体饮品原料的储存与配送条件仍以产品标签、规格资料和企业制度为准。
五、把异常纳入日常记录
门店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时,应停止使用并按权限反馈。总部、分支机构和门店的日管控、周排查和月调度机制,也需要以真实记录运行。
供应链协同的价值,是让批次、文件、收货、异常和处理结果能连起来,而不是把“可追溯”写成一句口号。
常见问题
供应商提供了合格证明,门店就不需要记录收货吗?
不能这样理解。具体责任应按规定和企业制度执行,总部文件与门店实际收货都需要衔接。
合同能否约定所有食品安全责任由供应商承担?
规定明确企业总部不得通过合同减轻或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责任。
本文是否适用于所有餐饮企业?
本文围绕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规定作一般整理,其他企业应结合适用法规和当地要求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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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不替代监管解释或法律意见。连锁企业应结合自身门店数量、经营模式和所在地要求完善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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